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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不符要求视为无效
来源:城市晚报 2011-8-2 10:23:05 【字体:小 大】

吉林省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批录取在即。针对由于少数地方和用人单位对高等职业教育不了解,对高职毕业生的学历提出质疑,以致影响高职毕业生的求职就业;个别高职高专院校的招生宣传和毕业证书存在发放口径不一致等问题,昨日,省教育厅专门下发通知,就专科层次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类别划分做出说明,进一步规范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发放。

  通知声明,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同属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中同列高职(专科)计划,高考中同在专科(高职)批次录取;在学生管理中,同按专科层次注册学籍,同属于“高校学生”中“专科(高职)生”类别;在两类学校毕业证书关于学历层次的表述上,“高职”、“专科”或“专科(高职)”是相等的学历层次,没有高低之分;两类学校的毕业证书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统一编号,并且在教育部学历证书查询网上可查。

通知强调,吉林省普通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专科层次的高职高专院校、举办专科层次高职高专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其类别区分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按名称区分,凡冠以XX职业技术学院、XX职业学院名称的,均为高等职业院校;冠以XX高等专科学校名称的,为高等专科学校。二者统称为高职高专院校。二是历史延续,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以及举办专科层次高职高专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时的批复,或者根据学校历史沿革的继承,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或专业)的,按高等职业院校划类;举办高等专科教育(或专业)的,按高等专科学校划类,收费标准应与教育类别一致。

  鉴于吉林省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在毕业证书发放过程中,因类别不分或同类学校证书发放不一致而引发争议,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7年9月发布的《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结合目前吉林省实际执行情况,省教育厅现将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发放、学历电子注册的类型等,逐一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吉林省高职高专院校办学类型及证书发放一览表》可登录吉林省教育信息网(http://www.jledu.gov.cn/)查看。

  通知要求,自2011年起,吉林省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批次招生从报名开始,所有涉及院校应一律按照通知规定,在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册、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中,向考生如实介绍学校性质类别、层次及毕业证书的发放。在学生毕业时,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毕业证书的发放、准确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开具就业报到证,必须做到招生宣传与证书发放一致。凡不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等,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毕业证书发放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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